如何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019/05/28

  为进一步规范在德中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申办以及为其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下简称《回国证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回国证明》使用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后谋职创业、派遣落户、购买免税物品、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等,以及享受国家或地方专门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时,需出示《回国证明》。

  注意:目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位学历认证”已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项证明。

   第二条 开具《回国证明》的负责部门及其领区

  驻德国使馆教育处负责柏林、勃兰登堡、萨克森-安哈尔特、萨克森、图林根、石-荷、梅-前、下萨克森、汉堡和不来梅十个州;驻法兰克福总领事馆教育组负责黑森、莱法、巴符和萨尔四个州;驻慕尼黑总领事馆教育组负责巴伐利亚州;驻杜塞尔多夫总领事馆教育组负责北威州。

  注:申办人所属领区是指毕业学校(如获多个学位,以颁发最后学位的学校为准)、博士后或访学单位所在的领区,不以现住址为划分标准。

   第三条 《回国证明》申办人范围

  凡在德国科研机构和中国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

  http://www.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sort/12018 公布名单中的德国高校学习、进修或从事科研工作6个月以上(含)的中国籍留学人员,均可申办《回国证明》。

   第四条 申办《回国证明》所需材料

  1. 《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申办人在教育处网络报到登记系统( http://www.de-moe.org/Regist/ )本人用户下生成、打印,并签上姓名和日期。若申办人来德时没有在线登记,可补充登记;(请注意选用合适的浏览器如Firefox, IE等,使用谷歌浏览器等可能无法正确打开网站)

  2.《回国证明申请表》。申办人在本人注册用户下根据相关填写说明在网上填写、提交并打印申请表,要求申办人签字确认所填写信息正确无误;

  3. 护照首页复印件;

  4. 在德国高校任一学期的学籍注册证明原件(Im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和学籍注销证明(Ex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复印件;获得两所不同学校毕业文凭(本硕或硕博)的,分别需要两校的注册和注销学籍证明。 访问学者、博士(后)等未在高校正式注册的留学人员,须提供德方指导教授或留学所在机构提供的研修证明,须用机构(大学、院系等)信头纸,注明起止时间、研修身份并签字盖章;

  5. 所获学位证书(Urkunde)复印件。注意:该复印件需经就读高校考试管理部门(Prüfungsamt)再次专门盖章确认,或者经德国公证部门(如Rathaus)公证属实的方为有效,获两个毕业文凭的需要分别盖章确认;

  6. 一个清楚写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贴足邮资的普通回邮信封(邮资信息详见: http://www.deutschepost.de/de.html)。要求回邮地址在寄出后至少一个月内有效(注意:1. 请勿提供挂号回邮信封,只投递平信;2. 请按顺序分行书写收件人、街道名称、邮编和城市,建议打印收信地址;3. 如委托他人转交信件用C/O表示,C/O后的姓名须与信箱或门牌上标注一致)。

   第五条 《回国证明》申办时间及程序

  1. 原则上,申办人结束学业回国前2个月左右,将第四条所列申办纸质材料邮寄至我组(邮寄地址详见后附信息);

  2. 对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寄出《回国证明》。因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申办进程的延误,由申办人自己负责;

  3. 回国证明办理状态网络查询。申办人可在教育处网络报到登记系统 http://www.de-moe.org/Regist/ 本人用户界面的【回国管理】栏目下查询办理状态信息:包括申办材料审核状态(是否齐全)、办理状态(待办理、已办好、已寄出)以及备注栏等相关信息的反馈(提示:系统不标注材料收到日期信息);如逾期8周以上未收到《回国证明》者,可查看办理状态栏中的相关备注栏提示信息或直接与教育组主管老师联系(邮箱18@de-moe.org)。

   第六条 《回国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来德的不受此限。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等,无需申办《回国证明》。

   第七条 补办《回国证明》手续

  如开具的回国证明寄出3个月后,申办人仍未收到证明的,在半年内可申请补办一次。所需材料如下:

  1. 要求提交一份经申办人签字的承诺书,说明如收到第二份回国证明后有义务将其寄回我处;

  2. 在补办申请书中明确标注《回国证明》编号,此编号可在教育处网站“驻德使(领)馆教育处(组)留学人员报到登记系统”本人用户界面的《回国管理》栏目查询;

  3. 申办人需寄来一个清楚写明在德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要求回邮地址在寄出后至少一个月内有效。(邮资信息详见: http://www.deutschepost.de/de.html)。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关于申办和开具《回国证明》之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de-moe.org//article/read/12037-20141014-2027

  2.《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申请表》填写说明

  http://www.de-moe.org//article/read/12037-20160425-2782


   通信地址:

  Bildungsangelegenheiten

  Generalkonsulat der VR China in Düsseldorf

  Schanzenstraße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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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0211 - 9099 6386(星期二、星期四下午15:00 - 17:00)

  传真:0211 - 9099 6396

  电邮:18@de-moe.org

  领区:德国北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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