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须知
2022/08/04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杜塞尔多夫总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

  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和在德合法有效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由我馆领区北威州签发)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二、常见公证种类

  为向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便利,我馆建议在到馆办理前将办证材料通过邮件发送至dus@csm.mfa.gov.cn预审预约。申请人除具备上述公证条件之外,根据不同公证种类还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提交本人在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构(Bürgeramt, Rathaus, Meldebehörde)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居住证明(Erweiterte Melde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仅可为“单身ledig”、“离异geschieden”或“丧偶verwitwet”);

  2、如申请人曾在国内或国外离婚,须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丧偶,应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落款应为到馆办理当日日期。

  (二)委托书公证

  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委托书落款应为到馆办理当日日期。根据不同的委托事项,我馆将要求申请人提供委托事项相关的必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儿童寄养委托书公证

  1、儿童父母双方应持本人中国护照和在德居留亲自到中国驻德使领馆办理,同时须提供儿童的护照、在德居留、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如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德国公民或拥有德国合法居留的第三国公民,可一并来馆办理寄养委托公证。

  (四)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

  须提供当事人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五)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馆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委托书(或领事官员认可的相应委托证明材料)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须提交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同时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申请表》、护照、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六)涉处分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公证详见《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http://de.china-embassy.org/chn/lsfw/gz/201709/t20170908_3124916.htm

  三、注意事项

  中国驻杜塞尔多夫总领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办理公证的文书份数以及文书内容,应向中国相关部门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其内容都必须是您真实意愿的表达。

  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因故无法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全部所需材料,我馆审核同意后可通过本人补交、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补齐,但受理时间自材料补齐之日计算。

  四、不予公证的主要情形

  (一)不公证下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领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二)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五、办理时间及费用

  (一)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经审批后可申办特急(24小时之内)或加急(2-3个工作日)服务。

  (二)民事公证正本:每份19欧元(特急加收31欧元,加急加收21欧元);副本每份6欧元,不另收加急特急服务费。

  (三)收费方式:我馆仅接受德国银行储蓄卡(EC卡)、微信或支付宝,不接受现金、支票和信用卡。

六、联系方式

中国驻杜塞尔多夫总领馆公证、认证咨询电话:0049-211-90996390(开通时间:星期二、星期四15:30-17:30,节假日除外),咨询邮箱:dus@csm.mfa.gov.cn。

领事大厅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30-11:00,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Schanzenstr. 131, 40549 Düsseldorf


附件:

1公证申请表.pdf

2声明书公证告知书.pdf

3委托书公证告知书.pdf

4委托书(通用中文版).doc

5声明书(通用中文版).doc

6无配偶声明书(有婚史者德文版).doc

6无配偶声明书(无婚史者德文版).doc

7购房委托书.doc

8寄养委托书.doc

9邮寄服务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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